立法院本會期同時躺著兩組與軍公教切身相關的草案:一組要重寫考績怎麼打、打差了會不會被免職; 另一組要把待遇多久調一次、依什麼調第一次寫進法律。本報告把五份草案的條文逐條拆開比對, 並提供你可以親自動手試算的等第效果與調薪工具——不必自己翻六十幾頁的條文對照表。
五份草案常被混在一起討論,但它們分屬兩個獨立的修法軸線,審查進度、影響範圍都不同。點選下方任一份文件卡可跳至該草案的詳細解讀。
決定你「這一年考核結果」如何轉換成獎金、晉俸、升等資格,以及表現不佳時會走到哪一步。 兩份草案取向截然不同:考試院版是全面重寫(30條,含服務懲處、停職、免職新制度); 翁曉玲委員版則是局部加碼(僅修4條,聚焦增設優良等第與保障不被恣意打低分)。
現行待遇調整完全沒有法律依據,只靠行政院一紙行政規則。三份草案(翁曉玲版、林倩綺版、許宇甄版) 都想把「CPI累計成長達3%就要調薪、且不得低於成長率一半」寫成法律,差異主要在適用對象範圍與 審議委員會組成。
1. 考績法「安全區」消失風險——考試院版把現行甲乙丙丁四等併成優秀/良好/未達良好三等,原本「丙等留原俸級、不會怎樣」的緩衝區不見了:只要落入未達良好,改善半年仍不合格、或三年內第二次落入,就要免職。翁委員版則完全保留現制四等及丙等安全區,只在上面加蓋兩層(特優、優等)。
2. 曠職2天的後果,兩版差很大——同樣曠職累計2天,翁委員版只是讓你「失去乙等以上的保障」;考試院版則是直接觸發「應考列未達良好」,正式進入改善/免職追蹤軌道。
3. 待遇調整「終於要有法律保障」——三份待遇草案共通點是:CPI累計成長達3%即應調薪,且調幅不得低於成長率的一半。目前這件事完全沒有法律位階,全靠行政院每年自由裁量。
現行《公務人員考績法》用甲乙丙丁四等、以分數評定。考試院版把它整個打掉重練;翁曉玲委員版則是在現制上動最小幅度的手術。看懂差異,從等第結構開始。
議案編號 201110215650000・政府提案第11021565號・2026/05/22 印發
修法幅度最大的一份:新增5條、修正24條、刪除2條,全文共30條。核心是把「考績」拆成「工作考績」與「獎懲」兩軌, 等第由四等改為三等,並新增「服務懲處」六級制、停職調查程序、免職人員兩年內不得再任等全新機制。
議案編號 202110229250000・委員提案第11022925號・2026/07/31 印發
只修正第6、7、11、13條共4條。核心訴求:現制甲等受配額限制、乙等常被誤用為懲罰性等第, 造成「輪流吃乙」;於是在甲等之上加開「優等」「特優」兩個更高等第做正向激勵, 並以負面表列方式限制「乙等以下」的評定條件,避免恣意打考績。
前兩列是「分數量尺」——現行法與翁委員版都用0–100分切等第,色塊寬度=分數範圍。 第三列的考試院版不再打分數,改用具體事證直接判斷,因此色塊寬度改以「機關預期落點比例」示意,並以虛線邊框標示與前兩列性質不同。 點一下色塊看該等第的條件與獎勵。
現行法與翁委員版都保留「丙等:留原俸級」——考核平平、沒有功過,就是原地踏步,不會被免職。 考試院版把四等併成三等後,這個緩衝地帶不見了:只要沒有落在「良好」以上,就是「未達良好」, 會被要求半年改善期,若仍不符期待、或三年內第二次落入未達良好,即應免職,且改善期間不得升等、陞任或調任主管職。
橫向捲動查看完整內容;往下滑查看各版本;標示「新制」代表該草案新增、現行法沒有的機制。
| 比較項目 | 現行法 | 考試院版 | 翁曉玲委員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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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條文第8條列出9款事由,只要有具體事證,年度考績就應考列未達良好。前6款須「情節重大」由機關個案認定,後3款是可直接量化的客觀事實。 另有配套規定:平時考核當年度若一次都沒被評未達良好,年終原則上不能突然被打未達良好(第7~9款情形除外)。
情節重大型(機關依個案認定)
客觀事實型(達標即觸發,機關無裁量權)
翁委員版沒有這套條件——它改的是現行「乙等以下」的負面表列(見下方比較表),判斷邏輯與適用對象並不相同,不能逐款直接對應。
這是現行法完全沒有的全新章節。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的行為,不必等到年終考績,機關應「即時」處理, 依情節分成六級,且不能跟平時考核獎勵互相抵銷。
依情節輕重分級;記一大過以上會拖累工作考績(不得列良好以上)
新增處分類型。洩密致重大損害、性騷擾/跟蹤情節重大等,得依情節處一次記二大過或降敘一級
圖謀背叛國家/違反國安/貪污或圖利/性侵害/製造販運毒品或人口販運,5類事由一經起訴或機關認定具體事證,即應免職
調查前述最嚴重違失時,機關「得」先行停職,首次最長2個月、可延長,累計不得逾3個月。停職期間仍照發本俸/年功俸。若查無應予免職事由,須補發相關加給並註銷停職紀錄。
擬考列未達良好、記一大過以上、服務懲處或免職前,機關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;若是降敘一級以上或免職,當事人委任律師或專業人員到場協助,機關不得拒絕——現行法沒有這項保障。
| 情境 | 現行法 | 翁曉玲委員版 | 考試院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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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一個貼近你狀況的情境,輸入你的月俸給總額(本俸/年功俸+各項法定加給),三版本的獎金金額、晉俸與免職風險立刻並排比較。
現在的軍公教待遇調整,完全靠行政院自訂的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》——不是法律,說改就能改。三份草案都想把調薪的啟動條件、比率下限、審議機制寫進正式法律。
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累計成長率達3%時應予調整,至少每4年應檢討一次; 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經濟環境、CPI變動、國民所得、財政狀況等因素決定,但 不得低於CPI累計成長率的二分之一;CPI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,不予調整。生效日為次年1月1日。
議案編號 202110214060000・2026/05/13 印發
最早提出的版本。適用對象涵蓋政務人員、文武職公務員、公營事業非勞工人員、公私校教師研究人員共4類。
議案編號 202110220980000・2026/07/02 印發(更正本)
適用對象範圍較窄(志願役現役軍人、公務人員、教師3類),但考量因素多列「民間企業薪資水準」一項,委員會改由勞動部、國發會取代銓敘部席次。
議案編號 202110227860000・2026/07/24 印發
內容與翁曉玲版最接近(翁曉玲本人也是連署人之一),主要差異在於明文要求行政院動用例外條款時須經立法院同意。
三份草案條文架構高度相近(都是8條),差異集中在下列幾個項目:(往下滑查看各版本)
| 比較項目 | 翁曉玲版 | 許宇甄版 | 林倩綺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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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版本委員會總額都是25人,翁版與林版組成完全相同;許版把「中央機關代表」從5席擴為6席,並以勞動部、國家發展委員會取代銓敘部席次,學者專家則由5席減為4席。
中央機關代表:銓敘部、國防部、財政部、教育部、主計總處各1人
中央機關代表:國防部、財政部、教育部、勞動部、國發會、主計總處各1人
輸入你目前的月俸給總額,拖動滑桿模擬不同的CPI累計成長情境,立刻看到是否啟動調薪、保障下限比率,以及調整後的月俸估算。
草案僅保障不得低於此下限;實際比率仍由審議委員會綜合考量後議決,可能更高
三個月內,兩條修法軸線交錯推進。日期均取自議案關係文書印發日。
最早提出的待遇調整條例草案,確立「CPI達3%啟動、不低於成長率一半」的核心公式。
考試院正式函請審議全文修正草案,30條、三大新機制(三等次、服務懲處、停職)同步登場。
第二份待遇草案,調整適用對象範圍與委員會組成,並新增「民間企業薪資水準」考量因素。
與翁曉玲版高度相近,翁曉玲本人亦列名連署;主要新增行政院動用例外條款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明文規定。
同一會期最後提出的草案,與考試院版形成鮮明對比的「局部加碼」路線。
點擊展開。內容為草案文字之整理,非法律意見,最終仍以三讀通過條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